无证网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2日A07
日期:06-02
【案情】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租赁房屋作为工作点,先后招募被告人罗某、来某等8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周期6天至30天、金额2000元至30万元、利率15%至30%不等(年利率260%至2600%)的标准,共向张某某、陈某某、苏某等900余人发放贷款,放贷数额累计25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750余万元。
【评析】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无证网贷平台,在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放贷行为是否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放贷款业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通过购买借款人信息、依托借贷宝等平台进行网上放贷,属于“违法规定”,能够认定为非法放贷行为。
第二,放贷对象是否不特定。《意见》指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非法放贷不同于民间借贷,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需要满足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仅仅只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人发放贷款,则更适合评价为民间借贷。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向全国范围内的900余人发放贷款,能够认定为放贷对象的不特定。
第三,放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以上程度。《意见》指出,对于个人放贷而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实际260%至2600%不等的年利率向900余人发放贷款,放贷数额累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750余万元,能够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被告人张某、罗某、来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