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区块链”电子借条的三个关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2日A07
日期:06-02
【案情】陆某和宋某是朋友关系,因为房屋装修需要,宋某向陆某借款9万余元,因宋某常年居住在外省,陆某提出可以通过“腾讯电子签”微信小程序中进行线上签约,双方通过实名认证后在小程序里签署了电子借条,约定三个月后还款。然而还款时间早已超过,陆某多次催要,宋某却找各种借口拖延不还,无奈之下陆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电子借条。
庭审过程中,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虽然宋某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放弃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但法官仍秉持审慎原则,在充分地进行法庭调查后,引导原告对借贷合意及过程系真实有效方面补强证据。庭后,在对原告补充提交的电子文件签署报告中记载的人脸认证,以及存证平台出具的效力报告进行审核后,法院确认了电子借条的效力。
【评析】本案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为:如何在借款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确定电子借条的合法有效以及双方是否形成真实的借贷合意?
相较于传统纸质合同,使用电子借条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易保管以及保证签署主体身份真实及签署内容不可篡改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在线签署文书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技术要素的不断涌现成为数字时代的显著标识。“AI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概念不断冲击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新技术具有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在使用电子借条时应当关注三个关键问题:
1.辨别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具备《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条件。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应当选择符合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存证平台,因其具备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国家标准认可的相应资质,以此证实电子借条和电子签名的唯一性及不可篡改性,能够增加法院采信证据的可能。
2.注意往来事实留痕,补强证据链效力。近年来,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属于“套路贷”或虚假诉讼的审查尤为严格,除审查借条的合法有效性,借款的真实性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的对象,而借贷行为一般都有一定的前期沟通和后期履行行为,在借贷过程中应做好留痕,涉及的往来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纠纷中的补充证据来完善证据链,增强电子借条的证据效力。
3.防范个人信息泄漏风险,谨慎填写非必要信息。由于签署电子借条中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平台还需获取生物识别(如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等个人敏感信息,尤其是当前大数据信息对于企业竞争力有关键作用,在诸多利益的驱使下,其受侵犯的可能性增加。尽管《网络安全法》《侵犯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对网络上侵犯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但第三方电子借条平台市场的服务商良莠不齐,有的甚至要求填写收款银行账户密码等非必要借款信息。除选用相对知名、安全可靠的第三方平台外,收入水平、家庭地址、健康状况等无关合同信息不要透露,避免被不法分子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