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须给生活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2日A03
日期:06-02
本报讯(通讯员 张敬 薛宇)1990年,王某夫妇二人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便收养了婴儿王某某,并将其抚养成人。王某某成婚后,与其亲生父母相认。后王某夫妇与王某某因财产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王某夫妇认为,和王某某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至泗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某某支付生活费。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反复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多次单独做王某夫妇与王某某的思想工作。但王某夫妇坚持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表示对今后的老年生活做好了安排。考虑到王某夫妇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如不及时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对其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造成持续影响,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同时考虑到王某夫妇抚养王某某多年,如今二人缺乏生活开支来源,故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某仍应支付王某夫妇生活费用。最终,经法院调解,由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夫妇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