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2民初3111号
徐天富:本院受理原告王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604号
蔡茂燕:本院受理黄佳成与蔡茂燕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B304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751号
厉秋月:本院受理张信柱与厉秋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B304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679号
任礼兵:本院受理原告夏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711号
田艳、王祖全:本院受理原告任冰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81号
孙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周龙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02民初3716号
毛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孙顺保诉你及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37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502号
庞学春:本院受理原告陈万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504号
庞学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德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28号
占海燕、肖成华、张益敏: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538号
尚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刘绍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616号
王余仟、王兆跃、于好溪、杨光:本院受理原告吴石祥诉你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