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追溯立功表现的线索流转机制探索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1日A07
日期:06-01
司法实务中,犯罪分子归案后为获得从轻、减轻处理,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此类立功表现,除查实与否外,还存在一种情形——暂未查实。受被检举人未到案、相关证据欠缺等客观因素所限,办案机关无法保证所有的检举、揭发在案件判决前均能给出确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在一、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者,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实践中,审判机关一般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暂未查实说明,不予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径行判决。但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期间,罪犯之前检举、揭发的相关情况经查证属实该适用何种程序予以救济,并无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至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执行起来也有难度。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主要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第一种是引用刑事诉讼法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这种方式一般需要将罪犯押回再审或赴刑罚执行地再审,并就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程序繁琐、复杂。且原审时犯罪分子虽然在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原判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并无明显不当。如果仅因立功表现查实而直接推翻原判决,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第二种方式是以“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为由,直接作为减刑根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减刑。如此操作虽然在程序上方便快捷,但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障碍。罪犯在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可以减刑的情形。虽然也属立功,但不符合减刑的时间条件。
此外,不论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是第二种方式操作,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都无法回避如下难点:现行的程序法并未就罪犯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在判决生效后查实该如何处置作出规定。“后案”的承办人员是否知悉“前案”的相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即便“后案”的承办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是否移送、何时移送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自觉。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将上述情形列入刑法规定的减刑情形之一,即刑罚执行期间查实罪犯在判决前有立功表现的也可减刑。另外司法机关应加强会商研究,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就本文所提到的情况作出权责对等的程序衔接规定,建立从线索发现到移交处理的完整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