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1日A07

日期:06-01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频发且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是职责所在,在新形势下,提高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能力,构建并完善监督机制,对惩防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线索发现困难。案件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此外依职权发现的线索主要依靠刑检部门移送。

介入时机存在争议。如果介入时机过早,可能会对审判权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涉,破坏诉讼的平衡性;如果介入过晚,权益已经遭受侵害,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

惩戒制裁追责不到位。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较为抽象,其中涉及刑事追诉程序和民事监督程序,二者能否高效、妥善地协调衔接关乎能否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规制。

监督力量薄弱。该类案件的监督与侦查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需要兼具民事检察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办案人员的素能要匹配实践办案需求任重而道远。

笔者认为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健全线索挖掘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拓宽虚假诉讼线索举报渠道,与公安、法院等机关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刑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查证存在虚假诉讼的基本事实后,应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相关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审判机关对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应裁定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立即进入审理阶段。

强化虚假诉讼追责强制措施运用。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罚款金额应突破既有限制,根据案件标的额、虚假诉讼危害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区分,对情节较为恶劣但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适用拘留措施进行规制。

提升检察监督力量。一方面强化基层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通过招录或抽调精通民事检察且兼具侦查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升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