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后实施猥亵的行为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1日A07
日期:06-01
【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5周岁)与赵某(男,17周岁)在一洗浴中心包厢内玩,赵某提议把张某(女,13岁)叫过来玩。张某到包厢后,赵某提议将张某灌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同意,但张某没有喝。之后,张某躺在床上,陈某便亲吻并抚摸张某,张某推开陈某,明确表示拒绝,赵某在一边没动。之后,陈某见张某不愿意,便强制猥亵张某,赵某在旁用手机拍摄。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强奸中止一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强奸未遂一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陈某与赵某通过灌酒的方式欲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明确,之后张某推开并明确表示拒绝,陈某强奸行为未实现,此时陈某与赵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系强奸未遂。
强奸未成,陈某强制猥亵张某的行为,紧跟之前的强奸行为,两行为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中间不存在明显间隔,不宜作为单独的犯罪行为再次进行评价。
通常强奸行为之前的猥亵行为被视为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可以被强奸行为吸收。本案中的猥亵行为虽在强奸行为之后,但是陈某在强奸未遂后继续实施的行为,主观目的与强奸行为一致,应当视为强奸行为的一部分,被强奸行为吸收。
本案中,考虑到强奸罪的法定刑更高,虽然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本案情节较为恶劣,应降低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以强奸未遂处罚,达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