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手机用微信借款并转账,是诈骗还是盗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1日A07
日期:06-01
【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好友,陈某在张某日常付款时暗记其微信支付密码。2023年1月,陈某多次借用张某手机,并登录其微信以张某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款”后,删除相关聊天记录。次月,张某在与侄女聊天时得知相关情况,遂报警。经查明,陈某登录张某微信向他人“借款”并转账给自己,金额共计11万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用他人手机,登录微信账号并以其名义骗取他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微信账户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陈某以张某名义“借款”,再将到账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前后行为存在时间上的间隔,资金到张某账户后,并非被陈某直接占有,后续陈某将张某账户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盗窃行为。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账户资金处罚明显重于诈骗,陈某整个犯罪过程可以评价为诈骗罪,对陈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会明显低于后期单独的盗窃罪,违背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后续转账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同一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盗窃罪对陈某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