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罚款10万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1日A02
日期:06-01
本报讯(通讯员 孙荣 记者 张羽馨)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一起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2023年1月,原告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晾衣架安装款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第一次庭审中,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审批单,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案涉工地的晾衣架项目多次进行对账,确认未付款项为36万余元,资金审批单中工程部负责人柏某签字确认应按合同支付款项。房产公司当庭否认微信聊天人员王某、刘某及审批单签字人员柏某系其工作人员,甚至对是否委托了贸易公司安装案涉工程的晾衣架都表示“不清楚、无法核实”,对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予以全盘否认。
承办法官当庭致电王某、刘某,二人确认曾在房产公司工作,并认可代表房产公司与贸易公司对账结算的事实。但房产公司仍表示上述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核实上述人员身份情况,并提交其公司近几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第二次庭审中,房产公司未按法庭要求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并再次明确表示无法核实到柏某身份。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为柏某缴纳社保,柏某本人亦到庭陈述其系房产公司员工,担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法院认定房产公司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有违诉讼诚信原则,严重妨害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