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程序售卖大学题库被判侵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30日A08
日期:05-30
本报讯(通讯员 李军)理工学院为适应高校思想政治课现代化教学的需求,开发了在线学习与考试系统,并组织教学人员编写了辅导用书。某公司以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方式,公开售卖在题目内容、选项设计、题目顺序的方面与理工学院编写的书籍一致的题库,并且在销售链接中标注“常熟理工”等文字。原告遂以某公司构成侵权为由,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销售的题库,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毛概辅导与练习”一致,系对该作品的复制与抄袭。而被告某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应认定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同时,考量到高校思想政治课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作品的类型与字数、传播度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获刑又罚钱
本报讯(通讯员 朱来宽 樊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月22日,宿迁宿城区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经朱某、谢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并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经查实,其提供的2张银行卡非法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