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摘走了谁的“桃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30日A08
日期:05-30
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实现“创新成为发展第一动力”的关键一环,要打通从实验室走向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近日,苏州中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中国科学院某硅酸盐研究所诉被告某精密公司与第三人赵某、钱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判决案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研究所所有。
原告隶属中国科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先进无机材料,拥有高性能陶瓷和超微结构等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研究成果在包括“天宫一号”在内的一系列航天工程产品上获得应用,是国内该领域科学研究单位中门类最为齐全的研究所。
2013年,为了推进其碳化硅陶瓷技术产业化,原告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出资,和第三人吴某以及案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中某科”公司,从事碳化硅陶瓷的生产、销售,并从当年起陆续委派了包括吴某、赵某在内的部分科研人员至中某科公司开展工作,以确保科技成果实现有效转化。在委派期间,吴某、赵某均与中某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承担原告研究所的科研任务。
2017年4月,吴某未经赵某及其配偶同意,以赵某的配偶钱某为发明人和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常压固相烧结碳化硅陶瓷异形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19年1月,诉争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吴某设立的某精密公司。了解此情况后,硅酸盐研究所与中某科公司均认为案涉专利申请权应归各自所有,于是引发诉争。
经查,吴某自2003年起在原告硅酸盐研究所攻读相关领域博士学位,2008年博士毕业后留任研究所,在原告处担任相关研发中心科研岗位工作,直至2018年5月离职。赵某自2015年3月起在原告处任职,担任上述研发中心助理研究员,同时在原告单位攻读博士学位,是吴某的下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应为吴某,基于硅酸盐研究所在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其与科研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了特殊安排,使吴某与硅酸盐研究所和中某科公司之间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而诉争专利申请乃是吴某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亦是其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硅酸盐研究所所有,于是依法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专利权属认定的典型案件。涉及主体不仅有实际发明人,还有名义发明人;涉及的劳动关系涵盖聘任制和事业编等多重概念;案件事实也错综复杂,存在以同事的近亲属作为名义发明人隐匿实际发明人的情形,而且涉及前沿科技领域的技术事实查明。为全面精准认定事实、厘清关系,法院从时间线、人物关系和技术思路等多角度进行了查明,并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利权属的认定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明确了在“双重劳动(人事)关系”下,如何判断专利归属的司法裁判思路。
根据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识别出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应为原告方的科研人员,并在此基础之上依法判定诉争专利应归科研机构,保护了关键核心技术的国有科研成果,对于基础重要技术领域的集体攻关、突破国外技术封锁、助力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