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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间范围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30日A07

日期: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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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刘罗成 李晓晴

【案情】

甲公司于2012年7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设立股东为黄某、陈某等4人。马某于2013年11月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并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底任甲公司常务董事和执行总裁,此后马某退出甲公司经营管理。2021年,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其查阅。但甲公司认为,马某成为公司股东是在2013年11月,并在公司担任常务董事和执行总裁至2017年底,应当对公司自成立的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以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情况全面了解,故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应为2017年底之前。

【评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股东知情权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公司经营行为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延续的过程,若新加入的股东只能了解其加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其所了解的经营状况将是片面及不真实的,不利于对股东权利的全面保护,且新加入的股东系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论债务发生在其受让股权前还是受让股权后。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马某有权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前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并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故马某对公司自2012年7月起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