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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31日A09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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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1民初4460号

袁正新、宋峰兵:本院受理原告段琴与被告袁正新、宋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804号

李宇明、尹苏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宇明、尹苏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888号

黎三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210号

徐州市旺又旺食品有限公司、苏中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4948号

胡荣梅:本院受理原告尤红与被告胡星宝、胡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03号

任俊、扬州悠创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任俊、扬州悠创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725号

吴传美、申立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公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870号

无锡运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裕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运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87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民终1135号

甘肃速达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健因与被上诉人李丙超、原审被告甘肃速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049号

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敬虎与被告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