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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31日A04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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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信访与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203民初1428号

蔡光华:本院受理陈海康诉蔡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089号

柳泽龙:本院受理赵云霞诉柳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876号

盛金莲、王振澳:原告王锋与被告盛金莲、王振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民终1200号

吴峰:本院受理上诉人杜楚华与被上诉人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1576号

吴洪寨:本院受理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绍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705号

顾长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氾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626号

常州市爱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千玺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967号

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被告杭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966号

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被告杭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11004号

万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忠诉被告万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2民初1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1778号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俊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134号

藏松:本院受理原告袁浩峰诉被告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040号

黄生举:本院受理黄静、王佳琪、王梓、王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003号

许良宏:本院受理原告刘华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258号

夏育年:本院受理原告邰光明与被告夏育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676号

李广飞:本院受理(2023)苏0391民初2676号原告黄小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825号

李令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824号

吴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032号

任建文:本院受理原告付蓉芳与被告任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3732号

苏州市佳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硝子(常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佳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反馈、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