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1民初2430号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百斯特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各告知书、应诉诵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独任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2民初5242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基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多德商贸有限公司、邢台卓帅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横林荣浩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武进区横林荣浩装饰材料经营部就(2022)苏0322民初524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22民初524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320号
刘媛媛、廖昌林、江苏爱鲜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幕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承揽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786号
杜永嫚: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213民初6577号
刘常保:本院受理原告诸亦明、诸培华、诸培南与被告刘常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213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30号
无锡荣协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荣协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2号
潘建玲、李兰珍:本院受理江苏菲戈勒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刘宇宁、李恒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447号
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沛县昱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527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新17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595号
查亚龙:本院受理原告罗日强与被告查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