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缺失业主踏空致残 物业有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6日A08
日期:05-26
本报讯(通讯员 左传超)对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应尽相关管理职责。如果小区窨井盖缺失,业主一脚踏空致伤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郭某到小区驿站领取快递,不料回程途中,郭某因道路井盖缺失,一脚踏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因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郭某认为,小区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在案涉井盖缺失处设置有警示标志,但被他人私自挪走;案涉道路上井盖缺失近一周时间,原告作为业主应当是知晓的,且缺失井盖的地方在道路边上紧邻绿化带,原告郭某是可以避免摔倒的,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摔伤后其家人立即报警,民警现场确认案涉道路井盖缺失且周围并无警示标志,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负有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环境应较为熟悉,其在晚上行走时对脚下路况疏于观察,对环境安全注意不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5%的损失合计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