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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糖”食品随意吃?小心“甜蜜”陷阱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6日A08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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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追求健康生活的你是否总是心动于食品广告宣传中的“无糖”标签?然而,当买到手后发现“无糖”变“有糖”,商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近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A公司开设一家休闲食品网店,店内销售一款亚膳黑麦全麦吐司。2020年12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从A公司网店里购买的无糖全麦面包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市监局立案调查后,经调取A公司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案涉商品检验报告以及对公司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于2021年2月对A公司进行处罚前告知,认定其存在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拟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A公司提出申诉后,市监局经审批,于同年3月作出处罚决定,对A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更正处罚决定,依法对其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了碳水化合物成分为24.2g/100g,而《食品标签通则》中指出,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同时,案涉商品的检测报告中未对糖分含量进行明确检测。原告A公司在此基础上,使用“无糖”进行广告发布,系广告内容不真实,容易误导消费者,被告某市监局认定原告该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考虑到原告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改正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情况,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减轻处罚,最终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告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以上程序均合法。最终,法院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