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清扫掉病人耳蜗谁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6日A07
日期:05-26
【案情】
原告李某在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人工耳蜗被保洁员丁某当作垃圾清扫掉,李某及家人发现耳蜗不见后,立即寻找并报警。经民警现场调查后得知,丁某在对病房地面进行例行拖扫时,曾发现过较小的有磁性的黑色不明物,但由于其不认识耳蜗,便当普通垃圾清理掉。李某家人寻找未果,只得为其重新配置了同样型号的耳蜗,共花费40000元。后李某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人工耳蜗费用40000元,并要求用人单位甲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丁某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保洁过程中由于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查看被清扫的物品,未发现掉落的人工耳蜗,导致原告李某的耳蜗遗失,其不尽责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工耳蜗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物品,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少见,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范畴。虽然被告丁某在医院内工作,但其作为保洁员,很难接触到耳蜗这类专业医疗物品,在不认识人工耳蜗的情况下,将耳蜗当成普通垃圾清理掉,并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四者缺一不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一方主张被告构成一般侵权,须承担对这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来说,人工耳蜗不同于钱包、手机、金银首饰等一般贵重物品,耳蜗形状具有特殊性,超出了普通人对贵重物品的认知范畴。被告丁某作为保洁员在清扫垃圾时误把地上的耳蜗当作垃圾清扫掉,该行为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具有违法性。并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亦未能证明丁某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