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3民初1753号
王金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金国离婚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公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359号
闵庆泰:本院受理原告魏平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482号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徐荣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788号
刘爱珍、徐元龙:本院受理原告胡万兰与被告刘爱珍、徐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990号
郑力:本院受理原告陈苏玉与被告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104号
吴浩良、吴学慧、吴继云、徐州富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健伟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023号
朱小林: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75号
吴江市金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江淮漕运集装箱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547号
赵君、高婷、赵俊华:本院受理原告包文俊与被告赵君、高婷、第三人赵俊华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4218号
徐志华、杨志娟: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885号之一
王少珍、赵浩宇:本院受理原告沛县大屯矿区荣辉日用品店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