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驾罪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完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5日A07
日期:05-25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近年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个轻罪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由于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有效惩治与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犯罪非刑罚处罚适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与完善,以使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大局。
规范训诫的形式。对于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谈话过程中,或者在对其宣告不起诉决定之前,对其进行口头训诫,提出教育改正的要求。从实用性的角度考量,书面训诫以固定的文字形式,对被不起诉人的警示作用更强,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书面训诫可以成为主要采用的训诫形式。
充实具结悔过的内容。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官可以要求危险驾驶行为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要求其提交书面的具结悔过书,并将其具结悔过情况作为适用不起诉的前提条件。通过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官提交书面的悔过书,以及在部分案件中适用听证程序,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深刻的法治教育,达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夯实危险驾驶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司法基础。可以在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尝试设立危险驾驶犯罪办案工作组,专门负责该类案件中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非刑罚处罚工作。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上,由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作出准确、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应积极探索可行性操作方案,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参考相关、相近的法律规定,先在各地尝试出台《建立和完善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机制的规定》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在国家层面通过法律规定来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整体进行完善,明确其在法律上的独立定位。
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汇报、备案制度,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建立类案定期讨论制度,就危险驾驶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讨论;不断完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考察评价方式和考核工作体系;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如果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受到区别对待,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情况,由控告申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