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出得去” 行为“管得住”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5日A05
日期:05-25
“感谢检察院、司法局为我解决了后顾之忧,很后悔曾经的违法行为,今后一定守法经营。”4月26日,在如东县检察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如释重负地说。
李某是南通某手套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2年,他在知道一批原材料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予以收购,于当年6月被如东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之后,李某随即接受如东县司法局为期四年的社区矫正。
李某实际居住地为如东县某镇,其经营的企业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某镇。作为企业负责人,他每日往返如东、通州,虽相距不远,但因分属不同县区,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隔一段时间就需向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请销假,给他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如东县检察院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李某自2022年7月入矫以来,均能按要求履行报到、报告义务,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现实表现良好。李某经营的企业有员工96人,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正常,近3年平均销售额近3000万元,年均纳税额达50万元,经营势头良好。
根据2022年6月如东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社矫对象跨市县活动一次批准的时长可达6个月,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如何既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又不耽误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检司会商”,提出为李某扩大跨县区活动范围的解决方案。
为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经检察长批准,如东县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社区矫正委员会代表参加。经司法局介绍案件办理情况、检察官发表监督意见、听证员充分评议后,与会者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对社会贡献度较大,再违法犯罪风险较小,综合利用信息化等核查手段的规范动态监管切实可行,可以扩大因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跨县区活动范围,并建议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解决涉民企社矫对象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全身心投入企业发展,服务当地经济,达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等多方共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