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2民初4677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邵华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8106号
孙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姚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1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236号
傅万亮:本院受理原告付万里与被告傅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36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英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816号
罗明飞: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唐城支行与被告罗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17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83号
刘天水:本院受理原告周文与被告刘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161号
张守功:本院受理原告虞涛俊与被告张守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602号
闫俊峰、刘长海、牛金贵、黄林昌、薛凤珍、闫玉海、陈现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2511号
征东:本院受理原告成秀龙诉被告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2060号
盐城浩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德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4522号
李旭、邱春蕾:本院受理原告韩方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