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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护航数字经济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3日A07

日期: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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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我国各类商事活动持续增加,其中数字经济相关贸易的占比不断攀升,已然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建设和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升数字经济相关贸易纠纷的化解能力,已经成为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DEPA基本情况介绍

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三国正式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这是全球首个专门的数字经济区域协定,也将会成为全球范围内推动数字经贸规则的第四种新生力量。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于2022年8月正式成立加入DEPA的工作组。

DEPA是当前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区域数字经济协定之一,系全球迈向数字经贸新规则和新方法的重要探索和基石。其主要包含便利性条款而非约束性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政府间合作框架。协定还具备高度“前瞻性”与“包容性”,鼓励缔约方通过共享最佳实践来推动有关政府数据开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合作,并赋予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贸易投资的机会,以改善和消除数字鸿沟,以确保个人和企业都能从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中获益。另外,DEPA还兼具广度与深度:与其他近年来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如CPTPP、RECP、USMCA)的数字条款相比,其议题范围更加广泛,并具有更强的创新性。

二、DEPA实施所面临的挑战

由于中国在区域贸易协定层面就数字经贸治理所作出的最高承诺主要体现在RCEP中,中国系在立足于RCEP的基础上申请加入DEPA。整体上看,DEPA在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广度”和“深度”上均超越了RCEP,这意味着RCEP与DEPA的差异是中国对接DEPA所面临的关键挑战,也同时对我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三、司法服务保障DEPA落地,实施自贸区南京片区数字经济提升战略

依法高效妥善审理与DEPA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江北新区法院立足DEPA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特别是依法妥善审理数字经济相关的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切实贯彻私法自治、契约严守、平等保护原则,稳定外资市场主体行为预期,推动交易流转和财富创造服务外向经济。同时,江北新区法院在数字经济相关的知产审判中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发挥该制度阻遏侵权、充分补偿、激励创新的制度效能。

推动司法服务与DEPA高标准规则兼容对接。DEPA的落地实施要求我们发挥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利用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率先履行多双边经贸协定,率先开展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先行先试,尝试推动与DEPA高标准规则兼容对接。江北新区法院从司法服务角度出发,主动对接DEPA高标准规则要求:拓宽特邀调解组织的合作覆盖面,将江苏省数字经济商会作为商会调解组织引入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纷平台,提升数字经济相关纠纷专业调解水平;以数字技术赋能数字经济纠纷化解工作,构建信息畅通的网络平台,实现数字经济相关纠纷的电子送达、路径预约、证据交换、互联网沟通、程序转换等流程;拓宽人才培养渠道,选定英语好、业务强的年轻干警,定期参与DEPA及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培训及理论学习。

平衡好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数字经济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审判者大胆地承认和支持DEPA中的一系列创新政策,平等保护数字经济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主权的意识,严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防止相关政策被不当利用以获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