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91民初780号
江苏企帮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平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企帮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09号
徐其洲:本院受理原告邓松与被告徐其洲、第三人江苏嬴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237号
无锡半岛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半岛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5008号
王海浪: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洋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5124号
范美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94号
周江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正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6号
祁若玉:原告王明与被告祁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87号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徐景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3721号
赵诗钗、蒋金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飞与被告赵诗钗、蒋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849号
周其亮:本院受理原告常金圣与被告周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华扬西路580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84号
武亭威:本院受理孙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13民初163号
金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伏军诉你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13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23民初5726号
扬州市工正装潢有限公司:原告慈湖高新区华胜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傲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工正装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23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2022)苏1023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497号
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乾祥、张建淦: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91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7号
无锡誉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兰弟: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6号
无锡市灵马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2: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5号
无锡建工集成能源有限公司、张振明: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358号
翁真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诉被告翁真国、翁真舟、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各方均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2558号
刘勤彪:本院受理原告邵胜诉被告刘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147号
罗春花:本院审理原告阚淳泽与被告罗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9024号
胡国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你、宜兴市华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4219号
杨洪帅:本院受理原告袁献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583号
刘天科:本院受理原告戚兴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3158号
吴伟俊:本院受理原告林锋诉被告吴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691号
于兴峰、孙振荣:原告江桂美与被告于兴峰、孙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903号
独向阳:原告王慧敏与被告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160号
夏华军:原告王大龙与被告夏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908号
朱沛:原告陈云与被告朱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602号
杜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飞诉被告杜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案件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227号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韩耀辉与被告杨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640号
刘晟、郭奇:本院受理原告葛发钱与被告刘晟、郭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397号
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433号
徐宁: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平诉被告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3927号
淮安红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露露诉被告淮安红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966号
杨春地:本院受理原告彭衡江诉被告杨春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2民初17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171号
刘影:本院受理苏简成与张汉年、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行审60号
张朋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你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行审58号
谢发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你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行审82号
朱加兵: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朱加兵行政强制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三十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行审61号
南京滔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滔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366号
沈图:本院受理原告马伟、谢旻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审判点第一法庭(扬州市上方寺路66号城北街道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