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23民初912号
张剑峰:本院受理原告郭阿芹与被告张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516号
徐州多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梦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144号
陈晓康、江苏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与被告陈晓康、江苏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特106号
龚为政: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龚为民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经查龚为政,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448号,于1983年11月21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龚为政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946号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张成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2152号
刘振江、杨秀兰、江涛:本院受理原告陈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信息查询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2162号
朱明忠、黄文涛、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下关区雅彬厨具销售中心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5778号
冷雪青、南京揽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兆龙、周光珊诉你们、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黄启文、邢飞、丁亚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5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2104号
李华强:本院受理原告陆长利、石诗英诉被告李华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