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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领域公益损害防控机制的构建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2日A07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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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水污染防治问题历来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将“预防为先、诉防结合、标本兼治”理念引入公益保护领域,构建水污染领域公益损害防控机制,打造全链互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公益保护体系,能够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从法律法规层面建立防控机制。基于“预防”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水污染公益损害防控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环境公益防控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法律法规而言,应确立环境保护“预防”功能的最优层次,即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及时阻止正在进行的或者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从而直接预防生态损害,如要求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安装排污设备以防超标排污。

全方位构建防控主体联动机制。防控主体联动涉及水污染公益损害防控机制的主体架构。针对水污染领域,应以污水处理企业为中心,前端为污染企业,立足防控,紧盯污染源头,预防控制企业排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后端为行政机关,立足监督,聚焦监测水域水质、污泥处理等环节,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牵头作用和法院的司法保护功能。防控主体联动能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程“链式”监督,以检察视角为建立健全水污染联防联控、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提供动力源泉。

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强化履职。以诉前检察建议为后盾,加强对不同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情况的检察监督。如着重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情况,审查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放置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情况。

注重民事公益诉讼拓展预防性司法。水污染公益损害防控机制应当努力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寻求突破,预防环境损害。与水污染防控机制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更应当体现预防性,对于环境损害案件的执行方式,应当首先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预计如何做到预防,而不是对环境实质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因此,在水污染公益损害防控机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以及后期执行中,应重点关注对于水污染的预防,满足环境保护的事前救济需要,符合国家和民众对保护环境日益提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