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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应限缩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22日A07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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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其中一些问题日益突出并亟待解决。由于该罪犯罪情节规定较为模糊,使得一些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难以优先评价为其他罪名但又不得不施加刑事归罪时,就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罪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应当被保留,但是寻衅滋事罪有司法扩张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立法用语不明确;二是缺乏独立的法益保护对象;三是司法解释存在漏洞。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滥用、污名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对寻衅滋事罪在保留罪名的基础上进行适当限缩,要严格把握当今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观的边界,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保障前置法的实施,维护刑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威慑力。

一方面,从立法上限制寻衅滋事罪被司法扩张。短期内,明确寻衅滋事罪主观动机和寻衅滋事罪“补充性辅助地位”,进而弱化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如果其不具有特殊性和独特性,则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存在。寻衅滋事罪突显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现有条文所列举的行为都源于行为人的流氓动机,则在罪名的表述中,就应当表明本罪侧重于针对具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人。将寻衅动机写入刑法条文有助于规避客观归罪和体现其独特性,也可以解决由于“公共秩序”定义模糊导致区分该罪与其他罪名难的问题。立法者也应当明确寻衅滋事的补充性辅助地位,当一犯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也与一般罪名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时,优先适用普通罪名。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立法者应当细化寻衅滋事罪中部分行为方式,将部分行为方式归并到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相关具体罪名中,其他属于轻微情节的则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规范来处理。

另一方面,在司法适用上提高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降低本罪适用频率。立法的目的只有通过司法才得以实现,要想破解寻衅滋事罪司法扩张倾向,在司法适用门槛上可以适当提高。寻衅滋事罪的高度模糊性对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是一种考验。滥用裁量权随意降低本罪的入罪门槛必然导致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提高本罪入罪门槛,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加理智和谨慎地对待寻衅滋事罪的裁判,细致考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当下办案人员必须警惕“重刑主义”思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寻衅滋事行为都有规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严格考察行为是否应当科处刑罚。从行为本身出发,结合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可谴责性,利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思想综合分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予以刑罚处罚,否则就只能判决无罪,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在短期内,“两高”可以将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处理的寻衅滋事罪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范围,以此缓解寻衅滋事罪司法扩张趋势,实现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上的限缩。

从流氓罪到寻衅滋事罪,体现了我国法治实质性的进步。寻衅滋事罪能够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被简单、粗暴地废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寻衅滋事罪呈现出司法扩张趋势,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平衡,可以通过立法消减以及司法限制,来减缓其司法扩张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