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于检察官所处司法环境、办案阅历、经济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成为实践中必须突破的难点。从实际数据来看,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给基层羁押率带来明显变化。
标准把握存在的认知差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三个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条件的认识和把握不一。具体呈现三个趋向:其一,“曾经故意犯罪”的绝对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将“曾经故意犯罪”作为径行逮捕条件之一,但法院判决并没有以此为依据,存在捕后判处缓刑情况,检法标准不统一造成逮捕质量不高。其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逮捕绝对化,实践中存在虽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社会危险性较低,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保障其权益等情形。其三,劣迹对社会危险性评估影响的片面化。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以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处罚劣迹,而认定其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而没有考虑劣迹时效性,应该明确在何期限内的劣迹才应对社会危险性具有影响力。
缺乏合理的容错和考评机制。司法实践中,因不批捕引起案件变化从而被追责,是检察官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顾虑。刑事案件办理是一个持续过程,案件自身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态变化中,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不可能保证案情不发生变化,也不可能完全预测到后续的变化,因此,假如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已履职尽责到位,不能一概因后续案情变化追究检察官的责任,要有一定的容错机制,消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将不捕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评内容,明确责任和层级,促使检察官依法履职,敢于担当,提高其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积极性。
羁押替代性措施广泛推行仍存在困境。其一,法律依据不足,参照社区矫正法,使用羁押替代措施应以犯罪嫌疑人自愿为前提,使用数字监管时,除应当符合非羁押监管的要求,还应当建立一套对于被监管人在适用数字监管前的同意程序,做到既保障社会安全,又尊重被监管人的同意权。其二,实践中存在年纪较大无法正常使用智能手机以及嫌疑人手机系作案工具被扣押等特殊情况,对该类人群使用数字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尚需推动公安机关进行轨迹大数据共享。其三,为提高监管效率,监管方式是执法部门集中监管还是以派出所为单元各自监管,监管人员是刑事办案民警还是社区民警,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在实践中,量化评估探索有一些有益尝试。
科学构建评估体系。明确影响因素,从“外延”式扩张转向“内涵”式分层。根据非羁押人员实际情况,设置正负双向具体指标,负向指标共有五大模块24条考察因素,包括刑罚、再犯罪、现实危险、妨碍侦查和“自杀、自残、逃跑”等情形。正向指标有“从宽、情理、其他”等考察因素。避免一味扩张“外延”,着重强调质量“内涵”,为开展量化评估打下基础。
融合把握社会危险性新标准。着眼整体情况,把握基本标准。从罪名性质、赔偿谅解、有无妨碍诉讼等方面精准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初步形成易于掌握的逮捕标准。针对特定罪名,把握个案标准。对于捕与不捕界限模糊的罪名,考虑量刑因素的复杂性和捕后判轻缓刑的可能性,争取与法院形成共识,为是否羁押提供量化判断标尺。
基于大数据研发云上监管平台。着眼实用性,精心设计模块。瞄准基层警力紧张、人盯人战术落后、监管效率低下等实务难点,研发云羁押数字监管平台,打造“外出报备、行程识别、积分管理、谈话教育、检警互动、可视化管理”6大模块,涵盖非羁押人员应履行的各项报备监管义务。增强替代性,适用电子手环。辅助运用“电子手环”等数字化羁押替代措施,对依法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如陈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其虽被不批准逮捕,但其具有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考虑对其适用配套电子手环进行动态监管。留足拓展性,丰富应用场景。整合现有的远程提审、视频通话、送达不起诉宣告、释法说理等线上办案场景,促进平台高度集成互联。
探索构建“三金”提存制度。设立暂存账户,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破坏环境生态等案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保证金,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可以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将财产刑保证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和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三金”缴纳情况作为量化评估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