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摩”无证上路 车行要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9日A08
日期:05-19
本报讯(通讯员 袁媛)市民刘大爷于2021年7月在某电动车商行花275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直至2022年12月,其被常熟市交警大队在某道路拦截此车后,才知道这是一辆电动摩托车,需要有驾驶证,且不能在市区骑行。刘大爷认为某电动车商行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消费的行为,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退还案涉车辆及充电器给某电动车商行,并要求某电动车商行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被告作为经营者,具有专业的知识,理应将该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其所选中的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原告作为消费者,理应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性能等进行综合的判断,车辆的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均载明涉案车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双方对纠纷引起均有一定责任。经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最终调解结案,原告将电动摩托车退还被告,被告退还原告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