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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 为她赢了官司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9日A08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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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女子生前立下遗嘱,将百万财产遗留给无血亲关系的女儿。在病重期间,又立下遗嘱,把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到底哪份有效呢?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两份遗嘱内容相悖引发纠纷

张某与高某系再婚夫妻,两人登记结婚时,高某已有一年满18周岁的女儿小高。虽是再婚夫妻,但一家人其乐融融。2018年,张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在手术、住院期间,小高一直陪伴左右。

2020年3月,张某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部分遗留给小高,其余除房产以外的财产也全部遗留给小高,并约定在其去世后,小高要替她对其父母尽孝心。2020年10月,张某去世。在张某去世前一周又立下一份遗嘱,遗嘱载明要将其名下的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之后,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按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

“这份遗嘱是在母亲去世前一周写的,当时她的状态非常不好,遗嘱内容中涉及到的房屋地址都是错的,这怎么可能是她的本意呢?”小高告诉法官,其虽然生活在再婚家庭,但一家人相处非常融洽。“我上高中时就和她一起生活了,为了照顾我的感受,等我成年后父母才登记结婚。”

“在母亲生病期间,都是我忙前忙后在照顾,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都是我作为家属签的字。”在庭审中,小高向法官出示了张某生前最后半年内与她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在照顾张某的起居、安排就医、帮其换药等等,双方之间交流频繁。小高还曾向张某的妹妹转账,让其妹妹转交给张某的父母,尽孝心。

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有权获遗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去世后其银行卡上尚有存款260万余元,另有三套房屋登记在高某、张某、小高三人名下。张某与高某登记结婚时,小高已经成年,张某与小高之间不存在以抚养为基础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小高对张某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是张某的继承人。

法院认为,张某于2020年3月订立的遗嘱中虽然只有写明将其财产遗留给小高,没有明确约定小高对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事实上小高在张某订立遗嘱的前后时间对张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小高受赠遗产并非无偿性,且该份遗嘱也是通过合同形式由“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共同签字订立,结合客观事实情况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小高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履行了相关义务,有权按约获得张某的遗产。另外,关于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三套房屋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归小高所有,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中二分之一归小高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体现的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反映的是民事生活互帮互助,所以虽然有偿、双务,但并非一种纯粹的交易,难以衡量是否等价,对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仅理解为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等均可作为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的方式。

当事人之间名为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并完成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性约定,受遗赠人虽未主张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实现自己的权利,法院亦可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检索权利请求基础,以适当的规范渊源重新涵摄双方合同关系。该案中,小高并非继女,所持“遗嘱”亦非遗嘱,但宜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效力优于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