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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 不服能否申请复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9日A07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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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鲍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2020年7月30日被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鲍某某妻子杨某某于2022年12月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杨某某对该决定不服,于2023年1月4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可否申请复议?

一种意见认为,对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处的“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做扩大解释,应包括“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强制医疗决定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是两种不同的决定,前者审查的是被强制医疗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者审查的是被强制医疗人在治疗后的人身危险性及治疗评估情况。刑事诉讼法未赋予相关人员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强制医疗决定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属于两种不同的程序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医学诊断报告等,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同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主体、法律依据及审理过程,解除强制医疗是在强制医疗的基础上,针对已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由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或者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因而二者是处于不同程序所作出的决定,针对的情况亦有所不同,故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权不能推及到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

二、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不意味着法律救济途径缺位

刑事诉讼法虽未赋予相关人员对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复议的权利,但仍提供了其他救济途径。一是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二是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对于第一种途径之所以有六个月期限规定,是因为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是阶段性的,同时也是为了减少诉累,但如果在六个月内申请人有新的事实、证据,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的,当然对于强制医疗机构是没有此约束的,一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随时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