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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6日A09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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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17民初759号

胡桂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2154号

林志兵: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2256号

贾立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2574号

周明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5号

江苏顺海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江苏顺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9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83号

郝章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章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395号

董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卫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416号

扬州港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荣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港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568号

卢江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旭东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234号

陈美凤、卞华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志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891号

赵鹏: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新17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