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82民初239号
王吉磊: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军与被告王吉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017号
徐眷民:原告梅学同与被告徐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455号
扬州古德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正来:本院受理原告扬州亚菲涂料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被告扬州纳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古德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正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505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571号
中耕耘成建筑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340号
李国荣:本院受理计明华诉李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644号
无锡市枭扬铝业有限公司、杨孝峰:本院受理吴平与无锡市枭扬铝业有限公司、杨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172号之一
龚建昌:本院受理原告朱凤珠诉被告龚建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合议庭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讲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5815号
无锡易租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铭: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鸿鑫与被告无锡易租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428号
朱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