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顾洪铭)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陌生电话的骚扰,其中有很多都是推销各类产品和服务,由此暴露出我们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号向他人出售白酒客户信息,信息内容包含客户姓名、电话、地址、购买白酒价格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发送、软件空投等方式,以每条信息人民币1至2元的价格共向买家出售信息31次,并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收款16302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两倍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 顾霞)员工入职时,公司拿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签署,劳动者有权拒签这样的劳动合同吗?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日前,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张贴、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资标准等。2021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广告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并主张其向陈某提供了空白劳动合同,但陈某拒绝签署,故其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要求陈某在其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该空白劳动合同未明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等内容,陈某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广告公司要求陈某签订该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悖,陈某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相应的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由广告公司自行承担。故依法判决广告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广告公司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走寻常路 受伤担主责
本报讯(通讯员 罗磊 高亚飞)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攀爬废旧水泥杆致使自身损害的纠纷。
2021年10月的一天,钱某步行回家时为抄近路,攀爬上常熟某工程队堆放在空地上的旧水泥电线杆,在攀至顶端时,钱某的腿脚被电线杆压住不得动弹。后常熟市某消防中队到场施救,将其送医救治。经鉴定,钱某构成十级伤残。钱某将常熟某工程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围栏及警示标志,靠墙处散落层叠堆放了若干水泥电线杆,电线杆上未有其他固定措施。事故发生后,常熟某工程队在现场进行了围挡,并竖立了“堆场、勿入 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攀越电线杆时受伤,电线杆所占土地并非道路,钱某完全可以从其他地方通行,从而避免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钱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能预见到其攀越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但其仍实施该行为,将自身至于危险境地,致使自身受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常熟某工程队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堆放人其将电线杆层叠堆放,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常熟某工程队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钱某自担。
水稻“吃”错药, 减产谁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一农民购买某农资经营部除草剂喷洒自家种植的水稻,后来出现水稻不生长、不抽穗,卷心、烂心等现象。日前,沭阳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农户李某损失85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因自家种植的水稻田除草需要,在本镇一农资经营部购买除草剂,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使用适用于小麦作物的除草剂,原告使用该除草剂喷洒自家种植的水稻后,水稻出现不生长、不抽穗,卷心、烂心。后沭阳县农业农林局作出农作物生产技术鉴定书,认定水稻植株抽穗较迟、抽穗期不齐、穗形大小不一,排除施肥、灌溉、防病治虫等因素,减产的原因应是超范围使用涉案除草剂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农药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其明知购买人购买农药是用于水稻田地除草,而案涉除草剂的使用作物为小麦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经验认为使用该除草剂不会影响水稻的生长,仍然向购买人推荐该除草剂,未尽到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总损失金额10738元,结合《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结论、本地区水稻亩产标准等,法院认定该损失金额客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中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