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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撤诉后追索时效能否中断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2日A07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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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董桂琴 徐海燕

【案情】

2020年1月11日,案外人A公司为出票人,向案外人B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1日。票面备注:承兑人是A公司,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可以转让。B公司取得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20年10月16日背书转让给本案被告C公司,之后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本案原告D公司。C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异议,但认为,票据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承兑人A公司发起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C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被上级法院退回后,该法院重新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该案案件受理费,致使法院作出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认为,之前起诉已经构成票据时效中断,其本次起诉有权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辩称,原告此次起诉已经超过了对前手六个月的追索期,按自动撤诉处理过错在原告,不能中断票据追索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第一种意见,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有过错,不产生票据追索期中断的法律效果;第二种意见,因管辖权异议被上级法院退回后,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原告虽未交诉讼费,但诉讼程序终结时,能够产生票据追索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

关于原告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索期,能否行使追索权,分析如下:

首先,原告D公司提示付款后,承兑人A公司拒绝付款,原告能够行使追索权。案涉票据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原告已于2021年1月15日即法律规定时限内提示付款,但票据被拒付,故D公司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票据的拒付条件已成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即票据权利时效在中断事由发生时可以发生中断。案涉票据权利于2021年7月15日时效届满,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涉票据行使追索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期间。后因案件管辖问题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法院重新立案,原告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致使案件按撤回起诉处理。

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原告再次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涉案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未超过6个月。故原告未丧失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