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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第一现场发现的车损是否理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2日A07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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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姚苏金

【案情】

某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指派其员工宋某(持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适格的驾驶证)驾驶牵引车(以下简称B车)后挂一辆后挂车(以下简称C车),于2021年10月21日自某地出发,将一批危险货物运输至某公司。当日晚间,宋某将车辆停靠在某国道边并在车内就寝,并于次日到达某公司。宋某在卸货时,发现C车的支撑腿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损坏。宋某遂将车辆开至某修理厂维修,但被告知该车维修费用较高。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险(未报警)。保险公司勘察后,认为宋某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现场报险,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勘验C车的支撑腿损坏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也无法明确该车损是否不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因而拒绝理赔。

【评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系本案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不明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同时,第八条、九条、十条又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交通肇事逃逸、酒驾、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各类免责情形。根据上述示范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未必要求必须在第一现场发现的车损才属于保险事故,而重点强调的是事故的成因,即车损的直接原因应符合约定。

本案中,可作如下分析:

首先,C车作为危化运输车,其支撑腿对该车停车使用时的罐体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且支撑腿损坏部位牵连罐体,若不及时修理,可能存在一定危化品泄漏的潜在风险。对于专业危化运输公司及驾驶员而言,发现此类情形后不予及时处理而继续行驶不符常理,故驾驶员宋某未在第一现场报险应非其主观原因造成。

其次,驾驶员宋某在事故地点不明的情形下,最终只报险而未报警亦未明显违反常理。对于非专业的普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只要完成证明车损系保险事故的初步举证义务即可,并非要达到确定的程度,故无须将能否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保险事故的依据。

最后,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的勘察成因及定损团队,其虽不认可C车的车损系保险事故造成,甚至怀疑存在故意损坏、伪造等其他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情形,但也未报警处理。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与保险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C车的车损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时,结合以上分析,法院对C车车损系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其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停车时未第一时间发现车损的情形并不鲜见。对于非第一现场发现的车损,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此类情形下发生的车损不属于应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时,车辆损失是否就不属于保险事故,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分析车损事故成因(近因原则)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