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空间协同立法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2日A07
日期:05-12
沈灵娴 张建
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场所和载体,是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既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统筹空间规划、优化空间结构、加强空间协同,对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日益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差异化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依据不同空间区域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统筹谋划自然资源、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和城镇化格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科学布局“三生空间”的必然要求。《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编制完成,进一步划定了各类开发与保护的空间管控边界,为促进我国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提供了基本依据和空间蓝图。
二、一体化区域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
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影响日益呈现出显著的“时空压缩”特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既需要推动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还需要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中的行政区划界限,解决不同社会空间中环境标准、规则、政策、制度的冲突或拥挤问题,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推动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2023年2月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将宏观层面的差异化空间规划与微观层面的一体化空间协同结合起来,强调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前提下,围绕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规合一”,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形成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这不仅有利于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的一体化发展,而且对于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不同空间尺度的协同与匹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协同化空间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但是,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注重于国土空间中单一、具体的环境要素治理,对于环境治理的空间协同及其法律化问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较为缺乏。创新空间协同立法,需要梳理目前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空间协同的内容,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地方性实践经验,理顺不同空间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空间立法主体和规范范围,完善不同空间立法主体之间的指导机制、协商机制、纠纷协调机制,以及空间协同执法、司法和监督的配套机制,构建协同匹配、有机融合的生态化空间治理体系,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