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公益诉讼“上码头”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11日A06
日期:05-11
本报讯(通讯员 王怀诗 朱媛媛)在伏季休渔期来临前,由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在燕尾港镇渔港码头公开庭审。
2022年5月底6月初,张某违反伏季休渔相关规定,多次驾驶船只从燕尾港镇港口出海,至开山岛附近海域,以禁用渔具捕捞梭子蟹490余斤,价值人民币14740元。经专家鉴定,张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海洋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2110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证据逐一举证说明,法院当庭判处张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万余元,张某当庭认罪认罚。
“国家之所以设立禁渔期以及禁止捕捞的方式,就是为了更好地让鱼类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使用被禁止的工具进行捕捞,可能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发表出庭意见的同时,检察官就非法捕捞的危害性作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