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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9日A09

日期: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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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91民初849号

徐文萍、刘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被告徐文萍、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2213号

牟晋凤: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牟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305号

周子元: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林与被告周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784号

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安宇:本院受理原告贾棚子与被告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安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96号

冯彦楠:本院受理原告范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596号民亭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828号

李旭、邱春蕾:本院受理原告许之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310号

王若颖:本院受理原告何海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1574号

周成: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五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54号

王明玉:本院受理原告范章安与被告王明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572号

安徽特澜丝实业有限公司、宿迁胜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夺冠医疗器械厂与被告扬州亿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特澜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胜祺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