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赔偿额后再次侵权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9日A08
日期:05-09
本报讯(通讯员 胡越)太平鸟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依法持有“太平鸟”系列商标。经原告多年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太平鸟品牌服装取得了一系列荣誉,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常熟法院受理的太平鸟公司与被告李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李某华的儿子,以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并与太平鸟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此外,双方约定如和解后,被告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则每发现一次,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如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则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和解后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仅涉及私权的处分,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双方在该案中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在先的和解协议,被告的主观侵权状态、案件具体的侵权情况之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