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人能否向第三人追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9日A07
日期:05-09
【案情】
2022年4月11日14时许,李某所有的车辆被社区所有的突然坍塌的房屋砸坏。李某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经定损后由保险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李某支付了车损理赔款55000元。李某为此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2022年7月14日,社区与李某签订《调解协议》一份,李某维修自己受损坏的车辆后,被砸车辆贬值损失经评估为42600元,社区承担80%的责任;二、社区支付给李某车辆损坏维修后贬值损失3408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转账支付给李某;三、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李某不得再向社区及其他人员提出任何主张。社区于2022年8月19日向李某支付了3408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向社区追偿被拒,故诉至法院。
【评析】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原告保险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55000元,并依法从被保险人处获得了向被告社区索赔的权利。根据2022年7月14日的《调解协议》记载内容,已经查明社区系坍塌房屋的所有人。社区在明知该房老旧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防范,致使他人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受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将车辆停在老旧房屋旁边,对其车辆损失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社区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承担20%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社区请求赔偿的权利,社区应当支付保险公司车损理赔款44000元(55000元×80%)。故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社区支付车损理赔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李某在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社区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旧有权要求社区支付理赔款。社区认为车损理赔款过高,但也未申请对车辆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社区关于其已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不承担责任、车损理赔款金额过高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