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状如何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9日A07
日期:05-09
【案情】
在A公司诉B股份经济合作社、C居民委员会、D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的起诉状仅盖有公司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后,A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A公司不符合起诉主体的要件驳回A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以A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A公司的上诉,再审法院以上述冲突使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处于矛盾和不确定的状态,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在起诉时递交的起诉状仅加盖公章,而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对于仅有公司盖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状应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是否起诉明确表示相反意思时,法院需进一步审查公司法人本身是否具有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公司管理的核心地位,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诉讼活动亦是如此。法律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即法人的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是法定的,有权处理法人的一切民事活动,且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公章的效力
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公章在形式上起着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通常情况下,若无相反证据,盖有公章相关文书的内容就代表公司的意志,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且公司不得以内部对公章使用的审批流程及限制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因此,现行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审查和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院在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时,也仅对公司是否经工商登记及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同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作形式上的审查。
四、盖有公章的起诉状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处理
诉讼权利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但诉讼权利存在是否行使及何时行使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有代表公司决定是否行使及何时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力。本案中,掌管公章的徐某未得到法定代表人刘某授权的情况下,以盖有公章的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其起诉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刘某向法院表达不同意起诉也证明徐某的起诉行为未取得授权,且也未能得到公司的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徐某的起诉行为对赛亚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起诉状虽盖有公司公章,但公司是否提起本案诉讼及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在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起诉的情况下,徐某的起诉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意志。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是否为合法取得问题。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徐某在起诉状上盖章属于无权代理,法院当然不能认可其代理权。而盖有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与法定代表意思表示产生冲突是公司内部事务,理应由公司内部先行解决,法院无权主动审理,因此,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处于矛盾和不确定的状态之下,其起诉应当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