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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8日A09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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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282民初1493号

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邵永军、庄桂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良与被告宜兴市永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旭峰、曹志香、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邵永军、庄桂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49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741号

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邵永军、庄桂元: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延卓与被告宜兴市永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旭峰、曹志香、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邵永军、庄桂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74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83号

吴昌顺: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鹏与被告吴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04号

孙颖:本院受理原告周子云与被告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271号

王爱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272号

翟金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3民初11185号

滕翔: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滕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3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催1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苏0104民催1号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30036365、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5月9日、申请人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出票行南京银行大行宫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