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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救护车前索要轿车的行为 能否认定为索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8日A07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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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许泽祯

【案情】

时任某区卫计委主任的李某在会办上级拨付给辖区医院一批120救护车时,辖区甲医院负责人刘某找到李某,希望区能拨付给甲医院2辆救护车,价值11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但同时要求甲医院为其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刘某当场同意。后刘某出资20万元购买一辆轿车送给李某,李某安排区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将2辆120救护车拨付给甲医院。

【评析】

关于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索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向行政管理对象主动提出财物要求,其行为能够认定为索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索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索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比一般收受型受贿更加恶劣,故刑法并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索取型受贿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降低了索贿的入罪标准,但也强调比照一般受贿要给予从重处罚。因此对索贿的认定应依法从严把握。

本案李某是乘请托人刘某有求于己之机,主动向刘某索要财物,因李某和刘某都有行受贿的意思,只不过是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某先提出,得到刘某的欣然应允,不能简单认为刘某先提出财物要求,就直接将其行为认定为索贿。

本案刘某内心不存在不愿意,并非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李某对刘某未进行勒索、胁迫,并未违背刘某的意愿。

本案李某提出要求后,刘某权衡利弊当场作出了选择,并且希望通过行贿获得更大的收益,李某提出财物的要求并未超出刘某的心理预期,归根结底李某和刘某是一次“双方获利、你情我愿”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