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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实施轻微暴力如何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8日A07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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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殷盼盼

【案情】

张某以借用熟人王某(女)电动车为名,偷配其挂在钥匙串儿上的王某家大门钥匙。数日后凌晨3时许,张某来到王某住所,以其事先配制的钥匙开门进入王某卧室,王某被惊醒后大叫,张某捂住王某嘴巴并按住其手臂,直至王某让其子叫人才松手。后张某经王某催促准备离开时,强行搂抱王某并亲其面部。

【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张某确对王某有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并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且其暴力行为的目的并未与强奸罪的目的行为形成紧密联系,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其利用自己偷配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家中,并采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呼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主观上张某不具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张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其基于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而进入王某家中,其供认的行为目的虽不符合常理,但不能直接据此推定其具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实为压制被害人呼救的行为,并非强奸罪中的手段行为。

客观上张某并未实施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着手行为。张某因控制王某呼救而与王某之间产生身体接触,并未与强奸罪的目的行为形成紧密联系。张某在控制被害人呼救的过程中,有短时间的捂嘴、按手臂、上半身压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但其并未同时或紧接着对被害人实施比如强行亲吻、拉扯衣服等欲强行性交行为,相反是停止了自己的后续行为,即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并未面临性交行为的紧迫危险。

张某利用偷配钥匙侵入王某住宅并对王某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张某利用与王某熟悉的条件,利用向王某借电动车的时机掌控王某的家门钥匙,并私自偷配钥匙欲偷入其家。张某于案发当日凌晨时分即王某熟睡时,使用该钥匙偷入王某家中,导致王某从睡梦中惊醒,在王某呼救时,张某使用暴力压制,造成王某脸部、嘴部有轻微红印和压痕。该行为对王某的生理和心理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侵犯了王某的住宅权和隐私权,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笔者认为分析本案行为性质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存在强奸目的以及强奸罪着手的认定两方面进行,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本案张某的行为主客观都不满足上述条件,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