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4006号
崔文涛:原告金小青与被告崔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庭审直播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南京市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730号
徐征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岚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2730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005号
邵士珠、李素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114号
胡峰:原告吴军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763号
张海军:本院受理原告袁敏英与被告张海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261号
常州涵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北信航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京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涵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北信航空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132号
潘正宏:本院受理原告武亚军与被告潘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315号
晏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孙学琴与被告晏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6666号
江苏成宏信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无锡侑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宏信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1003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813民初3365号
准安赛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宝梅、谢娟、谢伟与被告李鹤军、淮安赛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813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