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放弃索赔仍应理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5日A07
日期:05-05
【案情】2021年2月12日18时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乡镇区域某线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某乡镇果园附近地段处,与在道路南侧路边由西向东方向步行的吴某和戴某发生碰撞,致吴某和戴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和戴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对吴某“三期”作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刘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据此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受害人请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出具的放弃索赔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保险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出具的放弃索赔的声明系其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该声明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其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重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同样,商业三者险也是为了确保因被保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赔偿而设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受害方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独立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刘某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索赔声明书》合法有效,但仅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约束声明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对第三者发生法律效力,其对第三人放弃索赔的声明无效,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随着法律社会化趋势的发展,保险法的功能更加公益化,责任保险关注的利益保护逐渐由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向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转变。机动车保险除具有合同的属性外,还具有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分散转移社会风险等社会功能。从更好地保护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相对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赋予第三人选择权,既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又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实践中,考虑到保险人相对于侵权人更加具有赔付能力,受害人一般会将侵权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放弃理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声明书虽然是车主在明知法律后果、权衡利弊后自愿签署,是经过个别协商的民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车主放弃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索赔的声明,对第三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受害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