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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竺青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5日A07

日期: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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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萧某某与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离婚。2018年5月28日,江某某因债务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葛某某归还江某某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萧某某与葛某某于2000年2月15日共同成立了某公司,葛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萧某某系股东。2020年11月3日,葛某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萧某某仍为股东。江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将萧某某、第三人葛某某诉至B法院,诉请要求萧某某对第三人葛某某负担的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B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萧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7日、2017年1月10日向江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支付1.6万元、1万元、1.5万元,合计转账支付4.1万元。B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萧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016年12月至今的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其中萧某某名下一银行账户交易显示某公司有向萧某某发放工资的情形及某公司向该账户有多笔转账,备注为网银代发。

【评析】本案例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因设立公司或公司生产经营而产生大额债务的风险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及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借款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借款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两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以认定借款人所负债务系用于某公司的生产经营,萧某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与某公司的账户存在大量经济往来且某公司有向萧某某发放工资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萧某某作为借款人配偶一方实际参与某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萧某某向出借人的还款行为可以证实其对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知情且具有与借款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该还款行为构成对借款人所负出借人债务的事后追认。

最终,A法院判决被告萧某某对B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葛某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无可避免地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呈现出由生活性债权债务关系向经营性债权债务关系转化的趋势。民法典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吸收了数年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精华部分,提升了该裁判规则的法律地位,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变迁历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