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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法院理顺债务关系促执行和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5日A02

日期: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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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涛 记者 张羽馨)“法官,能不能帮我们想想办法,我们还在生产经营中,有什么办法能先把厂房和土地的查封解除?不然我们的公司都没办法运转下去了啊!”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执行法官从理顺多保证人债务责任这一思路入手,努力促和解促履行,顺利执结这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苏州某机械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就业务关联企业苏州某服饰公司向某银行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因服饰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服饰公司应归还借款本息达750余万元;沈某、李某以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张某、机械公司等7名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执行立案后,经财产查控,除依法扣划主债务人服饰公司名下存款400余万元之外,主债务人服饰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了抵押人沈某、李某名下的不动产,同时也查封了保证人机械公司名下厂房以及其他保证人房屋。

执行中,机械公司以厂房及土地被查封影响融资为由向法院申请解封,并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经核实,机械公司正处于融资办理程序中,公司经营状况尚可且有外贸订单,若不能及时融资则无法盘活经营资产,企业也可能会陷入生产困难。

经多轮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附条件的和解方案:9名担保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本金偿还份额,并付款至法院账户,本案不再产生逾期利息;尚未履行的100余万元利息,各自然人保证人名下房屋继续查封,机械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予以解封并承诺在厂房及土地解封获得融资后,必须用于企业经营,经营所得在期限内清偿剩余利息;若在协议期内各保证人未能履行剩余还款责任,抵押人、各自然人保证人均承诺可优先执行各自名下房屋,不以优先执行他人房屋为由提出执行抗辩。

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机械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查封的裁定。后续执行中,各债务人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各自偿付本金的义务。机械公司顺利获得融资、经营恢复正常,并以后续经营款履行了偿付利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