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5月04日A03

日期:05-04
字号:
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处罚人:陈昆全(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8009181738)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建邺区川百汇餐饮店于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张士豪,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本局依法向建邺区川百汇餐饮店送达宁建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建邺区川百汇餐饮店处以35000元罚款。建邺区川百汇餐饮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于2023年3月14日被核准注销。你系原建邺区川百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现本局依法变更被处罚人,向你作出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处以35000元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至本局领取《缴款书》。本局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8号(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人:张志峰、王琳敏,联系电话:025-86460962。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书》到国家金库南京市中心支库缴纳罚款,账号: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10020000000327102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